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不起诉决定书号: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1〕7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
侦查机关: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3月23日移送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
2021年2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与被害人刘某某商讨保洁服务费用问题产生纠纷,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刚装修完毕尚未入住的家中,将3台智能显示终端机、2块木窗玻璃、6块木地板损坏,将1件真丝丝绒外套拿走丢弃后逃离现场。经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智能显示终端机等在2021年2月1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273元。2021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赔偿人民币7000元,被害人刘某某出具谅解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主要理由如下: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2021年4月13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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